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夏某骑摩托车伙同同案人熊某沿南县往安乡的省道寻找盗窃目标。凌晨1时许,两人窜至安乡县三岔河镇被害人刘某家中,夏某在旁望风,熊某用自带的剪刀剪开刘某家一楼卧室窗户纱窗后,将放在窗户旁边桌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夏某、熊某又窜至姚某家中,夏某在姚某家门前挂衣杆上取下一个衣架扳直之后交给熊某,熊某用衣架将姚某某卧室床头柜上一部三星牌手机挑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三星牌手机价值共计36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