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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安乡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作出判决
作者:侯仙婷  发布时间:2015-10-27 15:05:23 打印 字号: | |

   

    养鸡场随意排污  被判赔偿13万

  
  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当地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处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方各养殖户渔业养殖水体的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方13.06万元。
  
  案情 :养鸡污物随意排放污染鱼塘
  
  被告安乡县某禽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年建场时就没有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养殖过程中成堆的鸡粪就暴露在附近土地上晒干,不仅气味难闻,污物还直接排入到村民用水的取水沟,造成附近渔场养殖户无法取水。此外,脏水通过渗漏溢流到渔户渔池,致养殖水体污染,鱼池减产。
  
  周围受害的农户集体向县政府反映了情况,安乡县畜牧水产局受县政府委托,对被告污染养殖水体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是,安乡县某禽业专业合作社无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乱流,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此后,安乡县环保局、乡政府、被告及该村村民代表就污染处理召开了协调会议,安乡县环保局要求被告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否则报县政府对被告所有的鸡场予以关停。
  
  随后,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在鸡场附近开挖了一个6亩左右的土池作为纳污池,但该处理方法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鸡粪水仍直接溢流和渗漏到取水沟,渗漏、溢流到渔池,严重污染养殖水体,给养殖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愤怒的渔池养殖户只好起诉至法院。
  
  判决 :立即停止污染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建场后未建立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在相关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后仍未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给周围渔池养殖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
  
  根据《环境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方各养殖户渔业养殖水体的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方13.06万元。通讯员 侯仙婷
  
  法律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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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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