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消防设施成摆设及电瓶车在车棚被偷等问题都是小区业主常常遇到的,业主能否以这些理由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
2005年9月22日,李某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李某住进该小区后,认为安乡某物业公司未提供楼道保洁服务,物业服务不到位,便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三年都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多次向李某催缴,但李某均拒绝向其交纳。多次协商无果,安乡某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物业公司为李某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李某理应按约交纳物业费,且保洁服务只是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方面,而楼道保洁也只是物业公共区域保洁的一个方面,楼道清扫不彻底只能说明该物业公司在提供保洁服务上有瑕疵,有待整改完善,不能否认李某直接或间接享受了该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公共绿化养护、公用设施维护等其他物业服务,故楼道清扫不彻底不能成为李某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充分理由。李某未向法院提供该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安乡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拖欠三年物业费231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物业服务具有类似于公共服务的特点,服务范围广,包含了保洁、安保、公共绿化养护、公用设施维护等较多方面,并且不同业主有不同的服务要求,而小区业主人数众多,不可能做到人尽满意。如果允许部分业主以小区保洁、安保工作等存在的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引起恶性循环。
承办法官在处理该类问题时注意把握了一个基本原则:着眼于整体,有利于物业公司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所以,除非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约或是造成侵权,并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否则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其实,业主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除了拒交物业费外,可以选择其他理性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