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胡某和汪某利用身体藏毒,被告人胡某和汪某利用身体藏毒,将毒品从缅甸运至安乡。案发后,因运输、走私毒品罪均被安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汪某到缅甸某镇与被告人胡某汇合后,商议购买毒品带回安乡县。3月29日,被告人胡某借得现金9000元,当晚就找其住宿的宾馆服务员购买了7000元的毒品“麻古”。 4月1日凌晨5时许,二人在回安乡县的途中被抓获。当日上午10时许,汪某在安乡县公安局办公楼厕所内排泄出藏匿在体内的“麻古”778粒,重72.191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汪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携带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72.1913克进入国境,并运输到安乡,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走私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