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对调解结果不满,便持刀前往被害人处与其理论并将两名被害人砍伤。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3日,胡某之子小常遭被害人王某、蒋某之子小蒋殴打致伤。诉诸法院后,法院对该损害赔偿案进行民事调解,胡某之夫常某参加了调解。当日12时许,胡某得知该调解结果后不满,便携带菜刀,来到王某、蒋某夫妇的门面屋前,双方理论时发生口角,胡某从包中拿出菜刀对着王某砍了两刀,一刀砍在王某面部,一刀砍在王某的右手背。蒋某上前制止时,被胡某刺伤胸部。经鉴定,王某系轻伤一级,八级伤残;蒋某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胡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安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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