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对调解结果不满,便持刀前往被害人家与其理论并将两名被害人砍伤。近日,安乡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胡某之子小常被被害人王某、蒋某夫妇之子小蒋殴打致伤。诉诸安乡法院后,法院对该损害赔偿案进行民事调解,被告人胡某之夫常某参加了调解。当日12时许,胡某得知该调解结果后对其结果不满,便携带自家的菜刀,来到王某、蒋某夫妇的门面屋前,双方理论时发生口角。随后,胡某从包中拿出携带的菜刀超王某砍了两刀,一刀砍在王某面部,另一刀砍在王某的右手背。蒋某见状上千制止时,被胡某用菜刀刺伤胸部。经鉴定,王某系轻伤一级,八级伤残;蒋某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安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