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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雇员摔伤谁来担责?
作者:张代莲 顾 关  发布时间:2015-04-27 10:34:59 打印 字号: | |

   

  案例:雇员摔伤告雇主

   

  2013年11月,家住安乡县下渔口镇的肖某家修房子,请了同村泥瓦工邓师傅帮忙砌墙。没曾想,在11月8日,邓师傅在砌墙角时,因搭建的枕木断裂,从高台上摔下受伤。邓师傅当即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其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邓师傅在医院住了36天。出院后,邓师傅的伤情并没有得到控制,后来又陆陆续续住了两次院。事后,经司法鉴定,邓师傅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需继续住院或门诊治疗。经核实,此次摔伤,邓师傅的各项损失为12万余元。 

   

  邓师傅找到了肖某,要求肖某对自己的伤情予以赔偿。在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下,肖某给邓师傅赔付了1.7万余元。此后,肖某不再愿意向邓师傅赔偿,邓师傅遂将肖某告上了法庭。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判决:当事双方均担责

   

  庭审中,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成为争论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有效的检验,以致搭架枕木断裂,邓师傅摔下而受伤。肖某的该过失是造成邓师傅受伤的主要因素,因此肖某应当对邓师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也认为,邓师傅作为长期从事农村建房砌墙工作的泥瓦匠,其理应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发生,邓师傅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肖某需承担60%的责任,而邓师傅自己需要承担40%的责任。

   

  说法:责任划分有依据

   

  法院判决后,肖某、邓师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事实上,每个人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肖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无可厚非;而邓师傅自己,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泥瓦匠,同样因麻痹大意,而未尽到注意义务,最后导致事故发生,亦应为自己的过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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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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