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讯(通讯员 帅云) 安乡县的李某投资开办工厂,由于资金有限便打起了歪主意,向信用社提供虚假合同,骗取贷款50万元。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为了能在信用社顺利贷款,谎称其拥有岳阳市华容县某镇2400亩芦苇的承包经营权,并向信用社提供虚假的《芦苇承包合同》,还以承包合同中虚构的芦苇经营权为抵押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双方委托公证处对上述两份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违规出具了证明合同真实有效的《公证书》。2011年5月31日,信用社向李某发放了50万元的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20个月,偿款方式为按季偿还。截至2013年1月31日贷款到期李某未能偿还该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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