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暴力讨要300元债务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害人罗某因私事找被告人刘某借钱300元。2012年3月17日15时许,刘某骑着摩托车前往罗某家催讨300元欠款,行至某单位附近时恰好看到罗某,便停车前去找罗某索要,并要扇罗某耳光,未打中后又要罗某跪下,罗某不从,刘某便从裤腰带上拿出一把刀朝罗某刺去,致罗某左胸部刺伤。经鉴定,罗某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