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与彭某、周某等人租用陈某某位于安乡县某中学东侧的住房用于开设赌场,采取打“转转麻将”、“畏麻雀”、“做皇帝”的赌博方式收取台费和抽取水钱。期间,被告人曹某分得赃款一万多元。
2012年1月5日11时许,周某邀集彭某等人到该赌场内找茬,赵某出面制止,郭某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双方人员发生拉扯。赵某认为自己怄了气,便打电话邀集严某等人。当日17时许,赵某与严某某在陈家嘴码头十字街附近遇到郭某,随即双方两生拉扯。被告人曹某、周某等人闻讯后持杀猪刀赶来,赵某见状持木棒朝跑在最前面的曹某头部打了一棒,曹某某持刀砍向赵某,赵某抵挡时左手手腕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失血性休克,左手离断伤,系重伤。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犯开设赌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