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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摔伤致残 雇佣双方按过错担责
作者:张代莲  发布时间:2015-04-02 08:19:52 打印 字号: | |
  泥瓦工邓某给同村村民肖某修建房屋时,不慎摔伤致残。肖某赔偿邓某17 200元医药费后,不愿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邓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赔偿邓某各项损失97 000元。近日,安乡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雇主肖某、雇员邓某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013年11月初,肖某因在安乡县某村修建二层楼房,雇请邓某为其砖瓦砌墙施工。11月8日邓某在肖某新建房屋砌墙角施工时,因新建房搭架枕木断裂,邓某摔下受伤,肖某立即将其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转入安乡县某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邓某出院回家休养后,其病情并未有效控制。2013年12月23日,邓某往安乡县人民医院复查并住院治疗,其病情诊断为右内踝软组织炎,进行抗炎、消肿等对症治疗。2014年3月6日邓某再次往安乡县人民医院复查并住院治疗,其病情诊断为右踝部肿块性质待查,进行了右内踝骨折内固定取出术等,上述治疗共支付了医药费27154.21元,其中,肖某已赔偿邓某17200元。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为,邓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需继续住院或门诊治疗。经核实,邓某的各项损失为128411.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因新建自家农村二层楼房而雇请邓某砌墙,邓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搭架枕木上摔下受伤。因此,邓某与肖某之间的纠纷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接受劳务者即肖某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即邓某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在本案具体施工过程中,肖某因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搭架枕木断裂,邓某摔下而受伤,肖某的上述过错,是造成邓某受伤的主要因素,因此肖某应对邓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邓某作为长期从事农村建房砌墙工作的泥瓦匠,其理应有较强的风险意思,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发生,邓某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认定肖某对邓某的损害承担60%赔偿责任即为77 046.94元,邓某自担40%责任。据此,安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肖某赔偿邓某59 846.94元。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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