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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租赁期满,承租户索要装修补偿该不该?
作者:夏江霞 顾 关  发布时间:2015-03-30 17:20:38 打印 字号: | |

   

    缘起:承租校舍,擅自扩建装修

   

    2003年,安乡县某中学为了偿还银行贷款,有意将该校临街的科教楼一、二楼在原租赁期届满后,一次性出租10年,所得租金全部用以偿还债务。

   

    张某获知后,经协商与校方达成一致,分别于当年8月、次年1月,分两次租下该校科教楼一、二楼。租期分别为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2004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租金共计20万元。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还约定,租赁期届满,如果校方愿意继续出租时,张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租赁期间,张某改造房屋须经校方同意。2009年下半年,因当地政府决策,校方有意收回张某所租赁的校舍。但因张某要价过高,未果。

   

    同年,张某未经校方同意也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就斥资对租赁校舍进行了装修和扩建。2013年下半年,在租赁即将届满之时,校方通知张某,该校舍将不再继续出租。租赁到期后,又再次告知,但张某都置之不理,不肯交房。

   

    无奈之下,校方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承租户索要装修补偿遭拒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在2009年对租赁的校舍进行了扩建和装修,总投资180万元,如果不继续租赁会对自己造成损失。自己愿意归还所承租的校舍,不过校方需补偿自己20万元的损失。张某还提出,在2003年签订租赁合同时,校方某负责人曾对自己有过口头承诺,租赁期届满后,他可以续租。但张某未提供有效证据。

   

    在庭审中,法院还调查发现,张某的擅自扩建部分并未在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也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系违章建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租赁物既进行了装修,又对租赁物进行了扩建,从表面看,张某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期满后如校方可以留用,客观上能给校方带来利益,但主要还是为了自身经营所需。装饰装修漂亮了,能给张某带来更多的客源,给张某挣更多的利润,其装修所花费用是张某的投资,但可以转化成经营成本,并非张某的损失。而且,张某在装修时,并未获得校方的同意,与当初双方的约定不符。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张某要求校方补偿,校方在调解时也同意适当补偿,但因双方差距过大而协商未果。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归还已租赁期届满的租赁物。至于其所要求的,校方对其的装修、扩建费用进行补偿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的上诉期届满,张某、校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说法:租赁期间装修究竟是咋回事?

   

    前面已经提到,张某对租赁物既进行了装修,又对租赁物进行了扩建,其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部分已形成附合。所谓附合,在法律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毁该物或花费更大。这种情形,在租赁物的装修中较为常见。

   

    那这笔费用究竟该如何处理呢?据自愿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即便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可见,只要租赁期间届满,不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是否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其装饰装修费用一律自行承担,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费用也应自行承担。

   

    由此可见,法院对张某提出的损失补偿要求不予支持,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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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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