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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船未挂安全链 渡口工作人员疏忽致两人溺亡
作者:陈 艳  发布时间:2015-03-25 15:16:1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3月17日,安乡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作疏忽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两被告人得到定罪免处的审判结果后仍忏悔不已。

  

  被告人李某、刘某是某渡口临时分流点的卷扬机手,万某是负责渡运的班长。2013年2月4日晨,渡运开始时,万某安排被告人李某、刘某各自操作渡口东、西端的卷扬机,万某任水手,申某任收费员。当日14时许,万某因手受伤擅自离岗前往县城治疗,未按规定请假,也未安排他人接替水手岗位,只要求卷扬机手李某、刘某兼顾水手工作,保证渡运安全。李某、刘某接受了万某的安排,违反《湖南省公路汽车渡口过渡规则》、《湖南省公路汽车渡口业务安全操作规程》中关于“船员未到齐不开船”等相关规定继续渡运。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刘某及收费员申某从西岸渡运一辆货车后,将渡船停靠在河东岸渡口,未按要求挂好安全链便进渡船休息棚内休息。期间,被害人谭某驾驶一辆东风本田车载严某和被害人薛某二人行驶至某大桥东端,因其不清楚大桥限行要求,便驾车开往东岸渡口。因渡船两端未拉安全链,谭某驾驶的车辆开上渡船后便冲入河中,造成谭某、薛某二人溺水死亡,严某被刘某下河救起。案发后,李某、刘某所属单位共赔偿死者亲属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侦查部门电话传讯第一次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在责任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有积极施救行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该案具体案情,可视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安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判决二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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