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抢夺案。被告人李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胡某原系夫妻,由于李某沉迷赌博及个人生活作风原因,李某与胡某两人经协商于2013年8月20日离婚,并达成“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0元,房屋、财产全部归女方,家庭所欠债务由李某偿还”的协议。此后,李某离开老家外出。2014年8月3日3时许,李某前往胡某家中找其借钱,胡某不肯责骂几句,双方发生纠扭,胡某跑出卧室呼救,李某趁机将黄某放置在床头柜手提包里的现金11345元抢走。
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认为自己是找胡某借钱不是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至于被告人李某辩称“其是找黄某借钱不是犯罪”,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其前妻,虽然关系较为特殊,但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客观事实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随着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已各自独立生活,被告人无论出于何种原由,其向被害人借钱而遭致被害人回绝完全理所应当,无可厚非。事实上被告人先以借钱为托词、借口,当其目的不能得逞且因此而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纠扭时,便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殴打,再趁其跑出卧室呼喊之机,公然迅速将被害人提包里的现金抢走逃离,达到了最终获取钱财的目的,其行为表现主、客观一致,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