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大鲸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受害方也当庭领到了赔偿款。
2013年10月31日,王某因装修房屋雇请施某搬运石膏板至王某房屋二楼,而该房屋楼梯无栏杆防护设施,楼梯踏步打滑,致施某从二楼二级台阶摔倒跌至一楼地面而受伤。施某受伤后,先后前往安乡县人民医院、长沙市泰和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施某已构成了七级伤残。施某认为,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受伤与被告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有因果关系。施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16 343.37元,被告已付33 000元,还应付183 343.34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原告为被告搬运石膏板而受伤属实,但原、被告间系加工承揽关系,且被告第二次送往长沙住院治疗未经被告同意,额外增加医疗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而原告搬运石膏板前饮了酒,原告自身有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辩论阶段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承办法官在调解阶段剖析案件中每个细节,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适当让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开导,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受害方当即领取40 000元赔偿款,余款23 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清。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对上述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