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案件快报
男子盗窃 失了自由也散了家庭
作者:杨 柳  发布时间:2015-03-18 11:39:33 打印 字号: | |
  丈夫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长期独居的妻子向法院诉请离婚。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1994年7月,原告陈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胡某相识、相恋,同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2年3月被告胡某因盗窃罪被逮捕,2004年7月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入狱服刑后,原告独自抚养教育婚生子,婚生子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八年的婚姻生活,十年的忍痛承受,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婚姻生活形同虚设,便一纸诉状递交安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受理后,得知被告胡某在服刑,便在监狱开庭。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在庭审结束后被告对妻子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安乡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官寄语】

  

  婚姻不易,请好好珍惜。
责任编辑:顾 关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736-4332269 办公传真:0736-4332269 立案电话:0736-4332283 执行电话:0736-4332297 地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邮编:4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