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租赁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租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否补偿装修费用给租赁人?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不支持被告租赁人对原告出租人提出的补偿装修费的意见。
2003年8月18日、2004年1月16日,原告安乡县某中学与被告张某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小学的科教楼一、二楼租赁给被告使用,一楼租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二楼租期为2004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2009年,被告对所租赁房屋投资进行装修扩建,原告善意劝阻,告知其有可能受损失,但被告不听劝阻,仍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扩建。2013年下半年,因教学工作需要,原告向被告书面告知所租赁的两层房屋租期到后将不再出租,原告收回自用,请被告及早做好从业衔接和资产转移准备工作。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出租房屋到期收回告知书,要求被告将所租赁房屋腾空,交还原告。但被告认为,自己在租赁期间投180万元巨资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扩建,原告要求收回房屋和赔偿占用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如要收回房屋,还应补偿被告装修费损失22万元及其他费用合计63.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租赁房屋所作的装修虽然花费巨大,但不能说是他的一项损失,因为装修开支作为一项房屋附合装饰装修费用,是为了被告自身经营所需,能给被告带来更多的客源,是可以转化为经营利润的前期投资行为,且该项花费已经在后期的经营活动中逐步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由此可知,只要租赁期间届满,不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是否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其装饰装修费用一律自行承担,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费用也应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对被告张某要求原告安乡县某中学对其所花费的装修费进行补偿的意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