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饲料经销商的胡某,经营不善而欠饲料公司货款,便打起了歪主意,用养殖户的预付款来进行资金周转,最后因无法向已付货款的养殖户提供饲料而潜逃。近日,安乡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决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胡某自2004年开始在安乡县几个乡镇销售某鱼饲料,通过调销养殖户成鱼折抵饲料预付款的模式进行经销。由于经营不善,胡某欠饲料款26万元、银行贷款5万元及陈某、谭某等个人债务。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胡某调销9名养殖户的鲜鱼后折抵其2012年度饲料预付款共计391570元,收取3名养殖户饲料预付款6万元,总计收取饲料预付款451570元。为了2012年度下半年继续从饲料公司赊购饲料,胡某将部分鲜鱼销给饲料公司折抵欠款,同时将部分销鱼款偿还给饲料公司,共计185266元。2012年3月至6月,胡某向张某某等11名养殖户提供价值92632元的鱼饲料,此外还将收取的饲料预付款偿还个人往年欠款及利息共38646元(其中偿还陈某某等人本息33200元、银行贷款利息5446元),另有12万余元在调鱼销售过程中亏损、2万余元在调鱼过程中开支。2012年7月,胡某因无法继续向养殖户提供鱼饲料而潜逃。案发后,胡某通过亲属向被害人退还预收饲料款36140元、退赃38646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胡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分别予以依法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