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对一起原告有“外遇”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8月,被告因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而发生争吵打架,不久,原告陈某搬回娘家居住。2002年6月原告进被告所在单位打工,夫妻关系开始缓和。2008年4月,被告李某发现原告与同单位的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怒之下离家外出打工。今年5月,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感情尚好,原告没能很好地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庭审中被告表示原谅原告之前的行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