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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有“外遇”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作者:刘应典 高慧  发布时间:2010-06-11 16:11: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对一起原告有外遇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18月,被告因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而发生争吵打架,不久,原告陈某搬回娘家居住。20026月原告进被告所在单位打工,夫妻关系开始缓和。20084月,被告李某发现原告与同单位的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怒之下离家外出打工。今年5月,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感情尚好,原告没能很好地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庭审中被告表示原谅原告之前的行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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