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采取麻醉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且数额巨大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汤某系表叔侄关系,案发前刘某暂住在汤某家中,被告人刘某称可以给汤某介绍收购湘莲,并要汤某筹集资金。2009年8月26日6时许,汤某带一万余元现金与被告人刘某去常德收购湘莲,两人从南县乘车至安乡汽车站,下车后刘某提出要汤某将其手上带的戒子给他带,以便和他的朋友见面时有面子,汤某便将一枚金戒子给刘某带上。刘某为了非法占有汤敏携带的现金,便以安乡血吸虫严重要吃预防血吸虫的药为借口,假装出车站买药,将事先准备好的有嗜睡作用的艾司唑仑片当着汤某的面自己吃了两粒,让汤某吃了六粒。接着二人上了安乡至常德的车。汤某因药物反应想睡觉,刘某提出帮汤某保管袋子(内有衣服、计算器及现金一万余元),汤某遂将袋子交给了刘某。刘某见汤某深度睡眠后便带着汤某的袋子在鼎城区周家店独自下车逃走,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金戒子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汤某。
被告人刘某以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麻醉的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劫取被害人现金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以判决书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