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借他人身份资料贷款的案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夏某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安凝信用社主任期间,与被告人夏某合谋,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分5次收集朱传香等26名村民的身份资料,私刻村民印章,伪造贷款文本资料,经李某签批,以村民的名义贷款共计92.5万元,全部用于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湘粤风情大酒店,后因该酒店经营不善而亏损。李某、夏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由公安机关追回贷款33.7万元,其中夏某退还22万元,其他合伙人退还11.7万元。另外,李某在案发前归还贷款利息105037.4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某共同策划,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以冒名贷款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夏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夏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且夏某积极退赃,李某归还了全部贷款利息。综合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夏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