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为财死。但是为了“20元”而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获罪,真的得不偿失。安乡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比某拘役1个月零5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12月30日,社会吸毒人员田某找从事摩托车出租的被告人比某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比某当即应允,并收下了田的200元现金。随后,比某联系上线“琪琪”的手机,要求购买半个(0.5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安乡县城沿河大道交易。接着被告人王某接受“琪琪”指派,骑电动车将0.72克毒品海洛因送往约定地点。王、比见面后以180元的价格进行了交易,比某从中非法获利20元。获取毒品后,比某即刻骑乘摩托车前往田某所在地点,在将毒品交给田某时被守候的公安干警人赃俱获。次日下午,被告人比某在公安干警的安排下,联系王某佯装购买毒品海洛因,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贩卖,其行为均已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贩毒数量少,未实际流入社会,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比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