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0月15日下午,被害人崔某为琐事与同事发生矛盾后,打电话要被告人毛某帮忙出气。当日20许,毛某邀被告人张某一同到安乡县安全乡某码头的大堤上与崔会合。崔说不愿再找其同事麻烦,毛某认为受到戏弄,要崔搞点钱用。崔不愿出钱并声称没有钱。被告人毛某遂要崔交出钱包(包内有现金230元,价值513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崔不肯,毛某就去抢包,抢包时将崔掀倒在地。崔呼喊“抢劫”,毛某以“再喊就将你丢到河里淹死”相威胁,并喊张某上前帮忙。二人一起掰开崔的手,抢走崔的钱包和手指上的一枚金戒指。作案后,将金戒指销赃得赃款630元;手机被毛某占有,后被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被两人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毛某系主犯,张某系从犯;两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