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24岁女青年盗窃室友的案件,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尤其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刮某均系安乡县某宾馆“玉足堂”员工,二人同住一寝室。2010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回到寝室见室内无人,心生盗念,将刮某放在床边椅子上化妆盒内的现金2000元和一根价值3117元的黄金项链盗走。作案后,肖某于当日用赃款800元购买了一台纽曼手机,余款交给其丈夫刘某。被盗项链放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0年2月7日,被告人肖某的家属替其退回赃款2000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肖某系初犯、偶犯,事发后将全部赃款退还,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