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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事火拼致人重伤 外逃5年自首缓刑
作者:李曼丽  发布时间:2010-05-14 16:04:07 打印 字号: | |

摩托车因未缴足交通规费被交通局暂扣,不去缴费却质问工作人员,引发一场械斗火拼。安乡法院近日审理了该起故意伤人案件,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42129时许,安乡县大鲸港镇居民段某的外甥因未缴足交通规费,其摩托车被交通局征稽人员暂扣。段泽明知道此事后随即跑去中码头质问原交通征稽人员廖某。在此收工商管理费的被告人刑某见段某声音很大,即与段发生争吵。两人拿出铁棒、砍刀准备械斗,被征稽人员及围观群众制止。段认为自己丢了面子,遂电话邀集严某等10多人携带火药枪、砍刀等凶器,寻找廖某、刑某。刑某得知后将情况告知廖某,廖某遂邀集20余人携带猎枪、砍刀等凶器,分乘五辆汽车追段某一伙。下午1时许,廖某一伙在安裕乡找到段某一伙,廖某首先驾车撞段某的摩托车,段某一伙见状四处奔逃。廖某中的一人当即开枪将严某击倒,刑某与廖某等人将其砍伤。随后,又将段某和另一人砍倒在地。经法医鉴定:段某一伙3人重伤,1人轻伤。被告人刑某案发后外逃,20091027向公安机关自首投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2009124赔偿四被告人经济损失共5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刑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某是本案的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主动投案且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李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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