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7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胞姐杨方(化名)经他人介绍,以54.78万元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两台安乡长途客班车各十六分之一的股份。杨方购得两客车股份后,随即委托杨某代其参与车队客运班车经营活动,替其逐月领取红利。因杨方从未到车队露面,两车多数股东不认识杨方,车队制发的每月开支明细、红利分配附件上均署杨某之名。并且杨某经常对外谎称两车各十六分之一车股系其所有,致使他人对其所谓的股东身份确信无疑。2008年3月5日,杨某背着杨方,擅自以 “股东”的身份出具转让文书和收条,将属于杨方持有的两台客车股份分三次非法转让给他人,共获赃款66.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其姐姐委托参与车队客运班车经营活动、并代其领取红利逐渐形成的有利条件,乘车队管理松散、股东车股转让无章程约束之际,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但归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