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邻里发生矛盾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谭某各项经济损失1916.04元一审判决。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多年来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但在2007年原告谭某(女,47岁)因琐事与被告李某之妻王某(60岁)发生争吵,被告李某参加进来,进而发生相互打斗,各有损伤,后经人劝解平息,但关系一直紧张。2009年8月18日,原告又与被告之妻王某发生口角,经人劝解后再次平息。8月19日,原告在自家楼上辱骂王某,王某用塑料袋包上大便拍打原告后门欲上门灌原告阻止辱骂,后两人发生打斗,王某事后受伤,伤势经安乡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在赔偿问题上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2009年10月21日,原告拿刀欲修补自家后门,途经被告屋前,此时坐在屋门口的另一邻居问原告干什么去,原告大声说道要杀骗医药费的骗子,引发王某的不满,双方又开始吵架,被告李某闻讯后赶回家,用铁锹挡住原告手持的刀,后用木棒击打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伤势经常德市潺陵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纠纷再次进入基层组织调解,但一直未有结果。2009年11月1日,被告李某拍打原告房屋后门,后又将朝门损坏,11月2日在该镇社区调解时将原告打倒在地。上述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后,于2009年11月28日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要多想邻里的好,不老惦记邻里的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谭某具有重大过失,对造成的损害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