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何某、张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打电话邀被告人何某盗窃,两人随即窜至本县深柳镇深柳大道征稽所对面的“上海立马电动车行”处,由被告人何某望风,被告人张某采取套锁的手段打开车行卷闸门,被告人何某从车行内盗得价值320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一辆。所盗车辆由被告人何某占有使用。案发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未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张某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