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丈夫“求子”一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后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女)离婚的一审判决。
原、被告同属安乡县某医院职工。工作初期,原、被告同在该医院药剂科工作,一段时间后双方产生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月11日双方同到安乡县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4月被告怀孕,后因被告腹中胚盘中止正常发育而被迫人流,此后被告未生育。1996年10月7日经湖南医科大学附属湘雅医院诊断,被告患子宫内膜移位症,手术后被告也未正常受孕,但夫妻关系正常,直到2010年1月,原、被告夫妻关系融洽,相互关心,彼此照顾,虽有小的争吵,但从未有过大的争吵打闹。2009年“情人节”时,原告向被告献花以示夫妻友好。2010年1月原、被告因“求子”一事发生争执后,原告遂于2010年2月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融洽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从未发生大的矛盾。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左邻右舍、单位同事均有口皆碑。近年来,虽然双方为生育之事发生过不愉快,但只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相互珍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