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三级智障的真相,与其到民政机关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在签协议时智障妻子不会签字,又代签协议办理了登记手续。近日,安乡法院成功调结了这起民政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2010年1月26日,原告周某与丈夫王某到被告安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申请离婚,王某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协议书,但未提供周某的三级智力残疾人证,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审核,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颁发了离婚证书。智障女的父亲周某得知后担心女儿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急得六神无主,四处求援。在民政等相关部门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无奈之际抱着最后试一试的态度到了法院。
法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进行了诉讼指导。周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安乡县民政局作出的该离婚证书,恢复原告周某与第三人王某的夫妻关系。这种新型案件法官从来没有碰到过,民政局也没有处理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法官给当事人耐心细致宣传法律政策,民政局也同意给原告一定民政救济,为其办理农村低保手续。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在困难得到解决后主动申请撤诉,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