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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侄合伙起争端 法院调解释前嫌
作者:丁世明  发布时间:2010-04-20 11:44:0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乡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姑姑与侄女合伙经营服装店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亲情回归,尽释前嫌。

被告田某与原告小琳系姑侄关系。20061月份以前被告田某在安乡县城关镇独自经营专卖服装的红笛店。20062月原告小琳出资4万元,被告以该店作价4万元,两人共同经营该店,利润平分。20074月,原、被告各自出资6万元在该镇又开设了一家专卖服装的红叶店。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利润平分,被告主管进货和红笛店的营业,原告主管收支及红叶店的经营,两个店面各设立帐簿一本,晚上统一结帐并签字。

200710月双方因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并于2008年诉至法院,同时原告申请对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帐目进行会计司法鉴定。此后,原、被告各自经营红笛店与红叶店,互不往来,视为路人。20104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鉴定意见书。法院据此鉴定力促调解,大打亲情牌,终使原、被告达成由被告田某给付原告现金24000元,解除合伙关系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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