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0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盗窃罪、窝赃罪于1984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在安乡县深柳镇卫生监督所东边一小卖部退还先前购买啤酒的余款时,将前去买矿泉水的某公司职工严某误认为是小卖部男老板,与严某发生争执、纠扭,被周围群众解开后,严返回上班。许某不服气,在该公司门口附近赶上严某,再次与其发生争执、打斗。之后许某又返回小卖部拿起一白酒瓶,将酒瓶砸坏后用破碎的白酒瓶颈部将严某的左脸捅伤。经法医鉴定,曾路左脸软组织裂伤,系轻伤。
2010年4月1日,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900元。法院依据上述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