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认错人还故意伤人的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0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在安乡县深柳镇卫生监督所一小卖部退还先前购买啤酒的余款时,将前去买矿泉水的疾控中心职工曾某误认为是小卖部的男老板,与曾发生争执、揪扭,被周围群众解开后,曾某返回上班。许某不服气,在疾控中心门口附近赶上曾某,再次与其发生争执、打斗。之后许某返回小卖部拿起一白酒瓶,将酒瓶砸坏后用破碎的白酒瓶颈部将曾某的左脸捅伤。经法医鉴定,曾某左脸软组织裂伤,系轻伤。2010年4月1日,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