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员工偷盗仓库货物的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千元。
被告人肖某、蔡某原来同为安乡县恒生超市的仓库搬运工,肖某利用工作之便偷配了恒生超市仓库经理的仓库钥匙。200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邀集同为恒生超市搬运工的蔡某利用偷配钥匙,先后9次开锁潜入恒生超市位于工业园、长岭洲居委会的两处仓库盗得价值12254.9元的货物。被盗货物由肖世峻销赃,得赃款10000余元,其中肖某分得7000余元,蔡某分得3000余元,赃款已被其挥霍。2008年12月25日早晨,蔡某到恒生超市仓库上班时,被仓库门卫认出是昨晚参加盗窃者,当即将其扭送至安乡县城关派出所。闻风而逃的肖某也于2009年7月22日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世峻、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配仓库钥匙窃取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系主犯,被告人蔡某系从犯,且两被告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