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乡法院对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某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丙肝与被告的输血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某某因病于1995年5月到某县医院手术并辅以输血治疗。2008年1月,原告被确诊患有丙肝。原告在治疗丙肝期间获知丙肝的感染可能与输血有关,2009年10月即将某县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不正当履行医疗服务合同,造成原告身患丙肝,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丙肝是一种慢性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主要以输血传播为主,还包括母婴传播、性传播,日常生活密切接触,医源性传播等传播方式。在诉讼中,被告举出了1995年献血、输血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在履行服务合同中遵守了法律规定和诊疗规范义务,正当履行了医疗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丙肝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