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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离婚起纠纷 法院判决彩礼不返还
作者:李曼丽 高慧  发布时间:2010-04-08 08:42: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对小夫妻因彩礼和首饰的归属问题引发纠纷的离婚案件,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张某给被告叶某的彩礼12 000元和金首饰及钻戒归被告叶某所有,结婚所收1000元茶钱双方各一半。

原、被告双方于2008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1225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于20097月在安乡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做了引产手术。20099月之前,原、被告均吃住在原告的父母家中,之后,被告到长沙高原红大酒店上班,原告在安乡长鹰大酒店工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结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12 000元和赠送了9 400元的金首饰及钻戒,被告收茶钱1000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现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了9个月,现原告也不属婚前给予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赠送的金首饰及钻戒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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