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案件快报
一男子刀伤“情敌”获管制
作者:张献文 曾宪元  发布时间:2010-04-07 08:50: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的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1年。

20091117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县深柳镇深柳宾馆附近与被害人江某相遇,因江某与他的前女友姚某交往一事,两人曾发生过矛盾,两人相遇后又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江某被同伴拉走后,刘某不服,在附近水果店打电话时,见电话机旁边有一把水果刀,便拿起刀赶上江某,对江头部猛砍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江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20091221日,刘某的家属赔偿了江某3000元医药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李曼丽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736-4332269 办公传真:0736-4332269 立案电话:0736-4332283 执行电话:0736-4332297 地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邮编:4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