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结一起饲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常德康达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返还原告陈秋贵(化名)货款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时为养殖户挽回了经济损失。
2006年11月12日,被告康达公司聘用案外人郝海(化名)为销售经理。郝在开展工作时,于2007年3月20日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饲料销售合同。但该合同被告并未盖章,仅郝以区域经理名义签名。在合同订立前后,原告一共预交了8万元饲料款。2008年上半年,原告因未使用被告饲料,便找被告退款。被告辩称只有郝海与原告有合同关系,与被告无关;且郝海已将货物提走合同履行完毕,不同意退款。另查明,郝海以原告名义提取的饲料发给了被告在津市保河堤的另一客户。而原告对此毫不知情,也未收到任何饲料。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合同未盖康达公司公章,但有时任销售经理郝海的签名,且被告接受了原告的预付款并出具了收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任凭郝海以原告名义提货又不监督货物流向,是被告管理上存在问题。上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