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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盗取储户信息 存款被盗银行担责
作者:李曼丽  发布时间:2010-03-26 17:02:1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储户信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引发了多起因丢失信息而存款被盗的案件。安乡法院审理了三起因存款被盗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后,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乡支行)支付三原告储蓄卡上被犯罪嫌疑人支取的全部存款。

原告金某、魏某、丁某在农行安乡支行大鲸港营业所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2009118日,三原告分别持卡到该所柜员机上取款,并查询了存款余额。几天后,三原告在该所办理业务时发现存款余额没有了,而卡和存折既没有遗失也没有转借他人。经该所工作人员查询,发现三原告的存款在长沙市宁乡县建设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被人分多次取走。安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明有犯罪嫌疑人在该所的自动柜员机上安装了读卡器、微型摄像头,藉此获取了三原告储蓄卡的密码及信息资料,然后复制伪卡将存款取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某、魏某、丁某在被告农行安乡支行大鲸港营业所开户,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被告负有保证原告储蓄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由于被告对自动柜员机疏于管理和维护,犯罪分子安装了作案工具也未能察觉,导致储户信息和存款被窃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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