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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索债伤人获刑
作者:刘应典  发布时间:2010-03-26 16:56:22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贪杯酗酒不可取。近日,安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酗酒后讨债故意伤害他人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

    200912319时许,被告人刘某酗酒后想起同村村民柏某欠自己弟弟1000元欠款,一时兴起,从家中拿一把菜刀来到柏某家。因柏某不在家,刘某便找柏父索要欠款,遭柏父拒绝。刘某借着酒威拿出菜刀将柏父头部、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柏父头部及肩部软组织裂伤,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顶骨骨折并颅内积气,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坚持自己没错,拒绝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未给被害人柏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李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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