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无效婚姻纠纷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原告李华(女)与被告邹立(男)婚姻无效,对二人的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并根据当事人收入情况及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子邹贤由邹立抚养教育至成年,李华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直至儿子成年。
2007年5月,李华与邹立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李华在同居期间怀孕。因李华未达结婚年龄,遂用亡故表姐王丽的身份证与邹立办了登记。同居期间,李华与邹立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务烦事争吵。2010年1月,李华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邹立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与邹立未办理结婚登记,邹立与王丽的结婚证对李华与邹立没有约束力,其二人婚姻无效,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