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要求母亲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由母亲文某每年支付女儿刮某抚养费2000元(此款自2010年4月1日起算,于每年年底一次性给付)直至女儿刮某成年为止。
2006年4月,原告刮某(女,现年14岁,在校学生)的父母亲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教育,母亲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现原告父亲身体有病,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生活开支,要求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50元至成年。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且抚养费的给付应以适合实际生活水平为宜,原告法定代理人生活困难,被告每年支付120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据统计,2009年安乡县农村人均总收入为6690元,抚养费酌定按30%的标准计算应以2000元/年为宜,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