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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拒捕 获刑四年
作者:罗健 李曼丽  发布时间:2010-03-03 10:33: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且持刀拒捕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刘某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抓捕时,刘某某持刀拒捕,并将公安干警刺伤后逃跑。11天后刘某某在家门口被抓获,随身及家中亦搜出毒品。另查明,刘某某四年前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某此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10克,但持刀拒捕,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健 李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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