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托运人起诉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的案件,依法判处承运人张某全额赔偿托运人李某的损失3万余元。
2009年6月25日,原告李某委托被告张某承运一批货物到长沙,运输途中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被盗,李某遂多次向张某催讨相应货款,但都被张某拒绝。张某认为货物的缺失是运输途中被盗所致,自己已经尽了报警等义务,对此事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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