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和2001年3月,申请人杨某分两次借给被执行人黄某(养殖户)现金2万元,当即未出具欠据也未约定利息。2003年上半年申请人杨某向被告讨要欠款时,被告当即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杨某现金2万元,但未写明借款日期也未约定利息。此后,由于黄某与人合伙作生意严重亏损,无力还款,杨某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08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2009年1月14日,经法院审理查明后遂作出(2008)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某30日内给付杨某现金20000元。在还款期限内,杨某在黄某仍未还款的情况下又于2009年3月4日依向法院法申请强制执行,鉴于黄某的经济现状,后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在黄某作出保证的前提下,双方达成2009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2010年1月4日,在黄某仍不想还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