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案件快报
抵押合同无效 非受益人还款
作者:李曼丽  发布时间:2010-01-05 16:20: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黄思鹏(化名)偿还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38 901元。

20071213,原告所属的三岔河信用社与被告黄思鹏在该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自20071226起至20081225止,借款用途为养殖蚌、种植杨树等,借款种类为抵押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该合同未编号,合同约定被告用价值约38万元的林权证作抵押,为借款20万元作担保。同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20万元贷款,被告当场立据,借据中载明借款种类为抵押贷款。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被告被未使用这笔钱,现在实际用款人无力偿还本息,请求延期偿还或用抵押物折价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设定的抵押物不属于被告所有,抵押合同带有欺诈性质,应属无效合同,也不能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曼丽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736-4332269 办公传真:0736-4332269 立案电话:0736-4332283 执行电话:0736-4332297 地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邮编:4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