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杨文强(化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李碧青(化名)现金10 000元即利息(从2007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清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文强向原告李碧青立据借款的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安乡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杨文强(化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李碧青(化名)现金10 000元即利息(从2007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清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文强向原告李碧青立据借款的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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