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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后玩“失踪” 法院缺席判决还款
作者:李曼丽  发布时间:2009-12-18 16:00:45 打印 字号: | |

安乡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杨文强(化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李碧青(化名)现金10 000元即利息(从200712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清为止。

2007416,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 000元,约定月利率2,按季度清算利息,并出具借据1张。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20071216原、被告结算了8个月的利息,被告给付原告利息1600元后下落不明。原告多方联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文强向原告李碧青立据借款的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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