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借用儿子的摩托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氏父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800元。
对于突发其来的官司,车主小刘显得很无奈,他在庭审中辩称其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但平时该车都是他父亲老刘在使用,其本人没有对该车进行管理和支配,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刘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老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老刘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刘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其父亲老刘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仍将摩托车借给老刘使用,其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小刘应当与其父老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