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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约还款 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作者:李曼丽  发布时间:2009-12-10 12:10:46 打印 字号: | |

安乡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安乡县信用联社和安乡某纺织公司合同借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纺织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18 000元及利息97 776元,如期未偿还则以抵押物优先偿清。担保人杨文正(化名)、杨立明(化名)对被告纺织公司设置的抵押物不足清偿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纺织公司因收购亚麻需流动资金,向原告申请贷款。20087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728日。如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如与借款凭证不符时,以借款凭证为准。当借款人发生对还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停产等事件时,应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又未获准展期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杨文正杨立明向原告出具《连带偿债保证书》,约定此笔贷款的到期日200984日未全部偿还本息时,愿负连带偿还责任。

2008729,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文件,整治亚麻、水泥企业,被告纺织公司被确定为2008930前关停企业,从此公司关门停业。123,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扣收贷款的通知,并从被告账上划扣48.2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约定、全面履行。本案还款日期应该以票据为准,在被告关门停产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划收借款人的账户金额。对被告辩称的还款期为3年及原告的划扣行为违约侵权的意见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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