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对三名出狱不久又邀集多人致人轻伤的被告人李军、胡强、虢飙(均为化名)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12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王某因丁某私自在其承包的城关鱼池抛养鱼苗,与丁某发生冲突。丁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李军,要求为其出口气。李军邀集虢飙,虢又邀集胡强,胡强又邀集另外四名同案人,一共七人携带两把砍刀赶到城关渔场。被告人李军等七人与丁某会面后找到被害人王某,刚一交涉,就持刀朝王某身上砍,砍伤其左手臂及背部等处,造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军、胡强、虢飙为图报复邀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安乡法院作出以上判决。